内蒙古清水河县与潘而立控制的鑫沣公司系列纠纷,核心是政府行政协议违约 + 土地审批法定职责缺位 + 政策变动归因失当的叠加问题,同时暴露地方招商 “重签约、轻履约”“新官不理旧账” 的法治短板。以下从协议性质、政府履约责任、土地手续合法性、企业维权路径四大维度展开法律分析。
一、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2010 年、2012 年、2016 年清水河县政府与企业签订的三份《协议书》,法定性质为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一)行政协议的法定认定标准(符合全部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协议需同时满足四要素:
主体要素:一方为行政机关(清水河县政府),另一方为市场主体(鑫沣公司);
目的要素:为实现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目标(引进煤炭 / 光伏项目、拉动地方经济);
意思要素: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政府主动招商、企业响应签约);
内容要素:包含行政法权利义务(政府负责征地审批、企业投资建设)。
(二)协议核心条款合法有效,政府负法定履约义务
协议明确约定 “政府主导土地征用、办理招拍挂手续、土地出让金留存部分支持企业建设”,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政府法定职权内的行政允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均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换届、人事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必须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与合同。
本案事实:三任县领导更迭后,政府以 “不知情”“需研究” 推诿,直接违反行政协议履约义务与政府诚信原则。
二、政府核心违约行为:未履行土地征收与审批法定职责
本案核心争议是政府未兑现 “办理合法土地手续” 的核心承诺,且将自身法定职责转嫁给企业,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土地征收审批:政府专属法定职责,不得转移
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审批,县级政府无审批权,仅负责组织实施。
本案违约事实:
2010 年协议约定 “政府主导征地”,实际却要求企业直接与葆艳庄村对接签合同,将政府法定征地职责转嫁给企业;
企业支付1900 万元征地补偿+ 70 万元村民现金补偿后,政府16 年未启动合法征地审批程序,5764 亩土地始终未完成 “招拍挂”,企业无法取得合法使用权。
(二)“违规征地” 认定:政府责任转嫁,企业无过错
2025 年 12 月喇嘛湾镇答复称 “企业征地行为未经批准,属违规征地”,该认定法律逻辑错误、责任划分失当:
责任主体错位:征地审批是政府法定职责,企业仅为配合方,无权限也无义务办理征地审批;
因果关系倒置:企业与村委会签合同、支付补偿,完全基于政府招商承诺与协议约定,属于履约行为,而非主动违规;
法律依据冲突:《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自身职权、程序、履约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无法证明已履行审批义务,反而将责任推给履约企业,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三)政策变动归因:“三区三线” 调整不能豁免政府违约责任
政府答复称 “2022 年‘三区三线’划定后,88.6 公顷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光伏项目不得占耕地”,以此作为手续未获批的核心理由,该抗辩不成立:
签约时合规承诺:2016 年双方重新签约时,政府明确确认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企业基于政府信赖调整投资方向(转光伏),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政策变动不免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仅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变更合同的,政府必须依法补偿企业损失。本案中,政策调整属于政府应预见的行政风险,不能作为 16 年不履约的免责理由;
项目规划滞后责任:政府未及时将项目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规划,导致无法突破用地限制,属于政府行政不作为,责任不在企业。
三、企业行为合法性:完全履约,无任何违约或过错
(一)企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按约注册项目公司(鑫沣公司);
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1900 万元 + 70 万元),凭证齐全;
配合政府调整投资方向(煤炭→光伏),累计投入超 2000 万元;
多次书面、现场沟通手续办理,无任何拖延或违约行为。
(二)企业对 “土地违规” 无过错
企业基于政府招商协议与承诺,与村委会签合同、付补偿,属于善意履约,无违法故意或过失。土地手续不全的根源是政府未履行审批职责,过错完全在政府一方。
四、政府行为的多重法律违法性
(一)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政府不履行协议,企业可诉请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违法事实:16 年未办理土地审批,核心承诺完全落空,导致项目全面停滞。
(二)违反政府诚信原则,构成 “新官不理旧账”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均明确禁止政府换届违约;
违法事实:三任领导更迭,承诺悬空,推诿敷衍,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
(三)土地管理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政府负责征地组织实施与报批;
违法事实:长期不履行征地审批职责,放任土地闲置 16 年,造成企业巨额损失与土地资源浪费。
(四)责任认定错误,滥用行政权力
法律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条(政府对履约合法性举证);
违法事实:将自身审批失职责任转嫁给履约企业,错误认定企业 “违规征地”,属于行政乱作为。
五、企业维权法律路径(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
(一)核心诉讼请求(行政协议纠纷)
确认清水河县政府未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
判令政府继续履行协议,限期办理 5764 亩土地合法征收及出让手续;
判令政府赔偿企业全部经济损失(2000 万元投资 + 资金占用利息 + 预期收益损失)。
(二)法律依据支撑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政府不履行协议,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政府换届违约必须承担补偿 /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参照适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键证据清单
2010/2012/2016 年三方《协议书》(行政协议核心证据);
土地补偿款转账凭证、收条、授权委托书(企业履约证据);
喇嘛湾镇、清水河县 2023 年土地面积确认说明(政府认可用地事实证据);
企业多次沟通函件、会议纪要(政府推诿违约证据);
项目投入审计报告(损失金额证据)。
六、结论:政府全责,企业应依法维权
本案本质是地方政府招商失信、行政不作为、责任转嫁企业的典型案例:
清水河县政府与鑫沣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政府 16 年未履行土地审批核心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政府将自身法定征地审批责任转嫁给企业,事后又错误认定企业 “违规征地”,属于行政违法与责任滥用;
“三区三线” 政策调整不能豁免政府违约责任,政府换届推诿违反政府诚信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企业无任何违约或过错,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
来源http://www.tthmx.com/redian/166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