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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房屋腾退时能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吗?

时间:2021-03-08 12:26:48

  一、原告诉求。

  原告通过拍卖获得涉案房屋地块权益。

  201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委托被告进行日常管理,且原告使用该地块前1个月通知被告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现合同已到期,但被告迟迟不交还房屋,原告遂起诉。

  H土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交还本市共26户房屋。

  二、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请。

  涉案房屋所在地块于1996年动迁,地块内30%签订拆迁协议,但大部分房屋后被占用,占用人多为小区内未签订拆迁协议的居民;地块内70%未签订拆迁协议,涉及房屋均系直管公房,被告系物业管理公司

  2004年相关部门委托被告处理涉案房屋拆迁遗留问题,被告与除了1号、2号、3号之外的涉案房屋占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借合同》。3号房屋承租人为案外人张某某,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腾房后其家属因对拆迁协议有异议而占用该房,亦未与被告签订合同。

  2004年5月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动迁前一个月通知再交还房屋。其后,因原告与第三人内部权限问题,原、被告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被告不可能完成,仅同意按其与房屋占用人签订合同前的原状返还。

  第三人S市土地储备中心述称: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与第三人原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后因股权划转,原告划归W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独立核算的单位。本案系争的地块,原系开发商D公司负责开发、动迁,后因D公司涉及诉讼,无力继续开发,该地块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2002年,以原告名义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这块土地的权益。但当时由于是作为储备用地,所以并没有办理土地权证。后随着原告与第三人因股权划转分家,这块土地权益被分配给原告所有。

  三、本院查明。

  2004年5月9日,H区土地发展中心(甲方,2008年4月7日更为现名)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按照区政府关于‘XX地块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意见’,为解决好地块内有关房屋善后事宜,双方协商将地块待拆房屋并且已经动迁的居住户25户、非居住1户,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日常房屋管理。

  经过乙方对涉案房屋清理,目前居住户24户及非居住1户,占用已腾退,另有居住户1户属动迁户家属占用,长期无人居住堆放杂物,今后在合适的时候,会同有关方面一起再作处理。乙方应对涉案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并且做好防火工作。乙方有权对涉案腾退房屋进行出租,出租费用归乙方所有,用于对上述房屋管理及维修费,如有修理费不足,由甲方补贴。待该地块整体开发时,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腾退租用户,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原告提供基地房屋清理情况表,涉案26户房屋如原告诉讼请求中所列,除3号房屋外,25户房屋备注栏中均记载“已清退”。

  2014年7月25日,第三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交接协议书》,第三条第(三)项记载:“甲方与Y物业公司于2004年5月9日签署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附件四),该合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至2014年6月30日以前归属于甲方,自2014年7月1日以后归属于乙方。”

  后第三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委托管理终止协议》,记载:“双方于2004年5月9日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甲方将地块待拆房屋并且已经动迁的居住户25户、非居住户1户,全权委托乙方进行日常房屋管理。由于该地块权属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该协议,订立如下条款:1、双方同意原协议履行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原协议终止后,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自然终止。2、本终止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继续代为看管维护该房屋,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同年7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前《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第一、二、三条内容与该协议第一、三、四、五条内容基本一致,但该协议第二条记载:“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第六条记载:“上述房屋所在地块项目工作启动后,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于该一个月届满前腾退租户,并无条件将上述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不予赔偿或补偿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任何情况下乙方交还上述房屋时,应保证房屋内无人员居住或使用、无物品存放,并结清水、电等公用事业费。”

  2016年6月20日,原告发被告函称,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要求被告按协议在6月30日前将房屋清空交还原告。

  同年7月29日,原告再发被告函称,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开始征收前准备,为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8月10日前将房屋清空交还原告。

  四、裁判结果。

  被告Y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原告H土地公司涉案房屋26户。

  五、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委托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交还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作者:   编辑: 余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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