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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辉集团"追讨巨资燃希望

时间:2018-04-02 11:52:00

  核心提示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中标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该棚户区改造涉及2000多户人家上万居民的住房改造问题,是当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然而,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黄某却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以及伪造相关文件“拿走”1200多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2016年1月12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随后被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几个月后黄某被“取保候审”。

  最近,钦州市委、市政府就该案件要求恒辉集团重新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报告,这让恒辉集团对该案件的公正处理重新燃起希望。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经营负责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及伪造相关文件“拿走”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200多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检察机关不予审查起诉。日前,钦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新递交关于该案件相关事实报告——

  "广西恒辉集团"追讨巨资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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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罗荣华  农卫红

  “对案件获得公正处理重新燃起希望”

  “前几天,钦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公司重新写报告,是关于黄某私自截留1202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方面的,这让我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重新燃起希望。”3月20日,恒辉集团浦副总经理激动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4年1月9日恒辉集团在成都成立分公司,由黄某任成都公司经营负责人,主要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随后,恒辉集团中标了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2-12号工程》项目,该棚户区改造总共三期,第一期工程总投资3.8亿元。2015年4月1日,恒辉集团与开发区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然而,2015年6月下旬,恒辉集团得知,黄某利用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便利,私刻公章和伪造相关文件,要求项目业主把眉山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12号楼及1号楼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及工程进度款共1200多万元打入恒辉集团在成都开立的投标专用账户,之后黄某分转入由其以私刻公章和证件开立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账户,最后黄某又将款项分别转入某劳务公司账户和其个人账户。

  2015年9月29日,恒辉集团以黄某职务侵占向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报案。该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恒辉集团控告职务侵占犯罪没有犯罪事实。

  随后, 恒辉集团向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报案。2016年1月12日,钦北区公安分局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2016年9月1日,黄某被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钦北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8日,恒辉集团接到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口头告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12月7日下午给予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7年5月12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黄某不予起诉决定.。恒辉集团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2017年12月17日,钦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黄某不予起诉决定。

  浦副总经理表示:“黄某为了侵吞这笔资金,伪造恒辉集团、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公司负责人等总共六枚印章,还伪造恒辉集团四大证照一套,伪造成都分公司证照一套,私设分公司账号两个,他是想占有棚户区改造资金。现在钦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案引起高度重视,让我们再次看到希望,有柳暗花明的感觉。”

  1200万元借款这样产生

  浦副总经理表示,“这个案件主要涉及两笔数额几乎相同的资金,一笔是1200万元借款,一笔是1202万元棚改资金。如果不细心了解,几乎把这两笔数混为一谈。”

  据了解,2014年1月9日,恒辉集团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黄某念任负责人,黄某任经营负责人。2014年,恒辉集团投标四川眉山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一期)2-12号楼及1号楼工程项目,总标价为3.8亿元。

  当时,成都分公司的伍某明自筹资金400万元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顺利中标获得该项目承包权。按工程约定,承包方需要向发包方交纳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伍某明自筹1785万元,尚缺1200万元。于是,伍某明向黄某提出,由黄某向恒辉集团借款1200万元作为上述工程履约保证金。经恒辉集团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申请借款,2015年3月13日,黄某与恒辉集团签订借据,借款期限5个月。同日,黄某又以恒辉集团的名义与伍某明签定12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息5分。

  此后,伍某明先后将1785万元转给黄某,再由黄某转至恒辉集团。2015年3月,恒辉集团向业主眉山市岷东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岷东开发公司)账户汇入2985万元履约保证金。同年4月1日,恒辉集团与岷东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得以顺利开工。

  从以上借款过程来看,这笔1200万元借款,是伍某明跟黄某借,再由黄某跟恒辉集团借,最后是恒辉集团再把这笔借款汇到业主账户,整个资金流向一清二楚。

  后来,这笔借款分两次还清:一次是恒辉集团从黄某其它工程款中扣除284万元;另外一次是,2015年10月,伍某明为黄某垫付916万元给恒辉集团,作为黄某欠恒辉集团余下的借款。

  1202万元棚改资金这样走向

  那么,另外一笔1202万元的棚改资金是如何产生,流向何处呢?

  2015年4月15日,眉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退还伍某明投标保证金400万元,该款项汇至成都分公司掌控的恒辉集团账户。伍某明将此款项作为归还黄某部分的借款。

  棚户区项目开程开工后,黄某提供成都分公司掌控的建行成都领事馆分理处的恒辉集团账户给伍某明。2015年6月4日,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岷东新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工程进度款共¥12021323.00元到该账户。

  2015年6月5日,黄某将该款项转入成都分公司掌控的农行成都欧城分理处账户。同日,黄某按照与伍某明的约定,从成都分公司的账户转款400万元到伍某明约定的眉山市洪雅县禄银劳务有限公司账户,作为退还伍某明前期的投标保证金。

  随后,黄某又从农行成都欧城分理处账户将800万元转入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其个人账户。

  恒辉集团获知此事后,以黄某私自截留、使用该工程款为由,多次催促黄某将以上款项转至总公司,但黄某拒绝将款项汇给恒辉集团。

  从以上工程款流向来看,业主分两次汇钱到成都分公司的账户,一次是400万元,另外一次是12021323.00元,总共是1600多万元。除了退还给伍某明400万元保证金外,另外12021323.00元被黄某截留。

  黄某能否截留1202万元棚改资金?

  那么,黄某能否截留这1202万元棚改资金?

  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黄某先是作为恒辉集团正式员工(管理人员),恒辉集团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还为他购买了社保。然后,在成为正式员工的基础上,黄某才能与恒辉集团签订《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承包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黄某经营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经营任务时,如果有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项目有关的一切款项必须全部汇入到恒辉集团基本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取得恒辉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将工程款须汇入恒辉集团指定的其他账户)”。然而,该案件中,业主打了1600多万元给成都分公司,除了400万元作为退还伍某明的履约保证金,另外1202万元棚改资金,黄某私自截留,严重违约。

  浦副总经理还表示,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是恒辉集团,合同是由恒辉集团与业主签订的,履约保证金也是由恒辉集团汇入业主的银行账户,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部负责人伍某明也是恒辉集团工式员工。也就是说,岷东城区棚户改造项目是由恒辉集团所建设的,黄某没有任何理由截留业主所支付这笔1202万元棚改资金。

  “期盼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据了解,由于对此案件处理结果感到失望,恒辉集团负责人甚至考虑要把公司注册地从钦州迁移到其他城市。

  浦副总经理表示:“该棚户区改造涉及2000多户上万居民,是当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纳入国家2013-2017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黄某的行为,将导致一个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危险,2500多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也给恒辉集团带来严重的债务负担。更为致命的是,如果黄某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不受到法律制裁,将给其他人带来示范作用,导致更多的企业员工效仿他铤而走险,占有公司财产,这将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对此案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

来源: 华声晨报  作者:   编辑: 王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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