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广告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2026年国庆、中秋双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活动,提升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广告合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广告宣传讲导向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以“纪念活动专用、纪念活动定制”等名义发布虚假广告。
(三)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四)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借政治敏感事件、敏感问题“博眼球、赚流量”。
(五)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
二、旅游广告需合规
(一)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服务广告中涉及的旅游公司名称、旅游公司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旅游服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旅游服务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三、礼品酒类广告应注意
(一)月饼、茶叶、螃蟹等节日热销商品广告中不得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宣传炒作“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券,不得宣传奢侈浪费、过度消费,以及违背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
(二)酒类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特供”“内供”“专供”“军供”“军需”等字样。
(三)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四、教育、培训广告须守规
(一)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互联网广告要严守规范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鼓励其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对于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采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由AI技术生成”等提示。
双节期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发布虚假广告,坚决守住广告合规底线。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